第一條 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府[2014]1號)精神,以電子商務企業集群注冊和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為抓手,促進電子商務業集聚發展,市工商局決定在松山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展企業集群注冊試點,制定登記辦法如下。
第二條 電子商務企業集群注冊是以一家公司作為集群注冊托管企業(下稱“托管公司”),允許多家電子商務企業(下稱“集群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將地址登記為該托管公司的住所,組成企業集群,并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公示登記注冊信息的新型注冊登記模式。
第三條 托管公司主要負責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代理和其它商務代理服務。托管公司建立商務秘書制度,由商務秘書負責與集群企業、企業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并配合政府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托管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類型應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名稱中應當含有“集群注冊托管”字樣;
(三)經營范圍應包含:住所代理服務、企業登記及年報代理、稅務代理、收遞各類法律文書代理等;
(四)公司住所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并且適宜開展集群注冊;
(五)應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集群企業以托管公司的住所地址為本企業住所。
集群企業應當與托管公司簽訂住所托管協議,明確托管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代理服務。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送達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自托管公司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
第六條 集群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托管公司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企業登記注冊的住所證明;
(二)集群企業住所地址加注“(集群注冊地址)”字樣;
(三)集群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含有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如:網上從事XX服務或網上銷售XX、互聯網信息服務等。
生產性行業、旅業、餐飲娛樂服務業,銀行、保險、證券、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基金管理等金融類企業,以及其他需要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不適宜集群注冊的企業,不得申請集群注冊。
第七條 集群企業應當委托其入駐的托管公司為代理人,向工商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
第八條 托管公司代理集群企業登記時,應收取集群企業投資主體資格證明、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身份證明復印件,并核對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托管公司對申請人身份、材料中的簽名、蓋章等進行核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鼓勵集群企業通過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平臺進行登記申請,集群企業申請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申請人應先向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申請數字證書,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加具數字簽名和電子印章,登記機關網上審查、網上發放電子營業執照。托管公司應為網上申請的集群企業出具加蓋本公司電子印章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
第十條 集群企業通過網上登記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應將投資人(股東、發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簽名樣式在托管公司備案,托管公司對備案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托管公司變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應當及時通知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集群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托管公司代理辦理。
第十三條 托管公司應當建立集群企業名冊及登記信息、聯絡信息檔案。
第十四條 托管公司應當建設集群注冊托管信息網站,并在網站上公示自己及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電子營業執照標識。
第十五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托管公司在其網站公示自己的登記信息及電子營業執照標識(提供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生成的網上亮照代碼)。
第十六條 集群企業建設自己的網站時,應當在網站上公示自己的電子營業執照標識。
第十七條 政府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依法進行檢查,托管公司應當配合。
托管公司發現集群企業出現經營異常及違法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31日起實行。